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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3-05-22   昆仑网   若羌县


    十八大报告指出,总结十年奋斗历程,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只有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和动力,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

    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发展问题,是在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来说,同样是关系着方向和成败的大问题。

    历史证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只有到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社会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人得到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时代,民族区别、民族共同体才会自然消失和融合。而在此之前,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共同体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繁荣发展。正是基于对我国民族发展阶段的科学认识,我们党才正确地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我们民族工作和民族发展的主题;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立足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体系,才得到各民族的欢迎和拥护,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和卓越成就。

    民族的发展深受各国具体环境、条件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民族发展状况并不相同。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中曾出现过众多的民族,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伟大的祖国。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只能根据中国的实际制定,而不能照搬外国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实行所谓“去政治化”和推行“文化化”。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具体体现。

    更加自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族地区,总体上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是最落后、人民生活最贫困的地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东部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全面、迅速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缩小以及消除这种差距,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首要的、急迫的要务,而且关系着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战略任务的实现。因此,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来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地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这个“第一要义”,就成为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关键。

    在民族地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发展道路,坚持推进跨越式发展。跨越式发展并不是要强行跨越经济发展的某些阶段,而是要求在尊重和探索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全球视野谋划发展,推动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先进制度,以迎头赶上的魄力和精神,实现有民族地区特点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坚持立足于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和全国各地的支援,推动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发展,逐步缩小同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加快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在发展中,要关注民族特点、地方实际和特有的人文环境,把经济实力的提高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收入提高相结合,把城镇化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相结合,最大限地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基础上,根据中国多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各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了少数民族群众管理各民族地区事务的积极性,充分保障了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因此,必须坚持而不是弱化、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当前坚持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任务。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捍卫和保证中央在民族自治地方统一政令的贯彻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首先是统一的中国的一部分,是执行中央政府统一政令的地方政权机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也要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特殊情况,制定保护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法规,以便更好地推动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自觉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使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老百姓得到更大实惠,使人民群众更加富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要使民族地区法制更加健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更加自觉地正确处理一般性和多样性的关系,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尽快建立起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充满活力和效率。

    自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措施。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认真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边疆长治久安。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复杂,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环境一旦遭到损害,不仅不易得到恢复,而且只会越变越坏,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控制开发强度,甚至在一些地区、一定时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发展实践中,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要树立提倡和发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传统美德和风气,加强生态文明理念的建设,促使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使之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保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社会利益、文化取向呈现更加多样复杂的局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建立、使用和发挥各方面民主协商制度,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才能增进共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发展。对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急切关注和立即解决的问题,更要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要特别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迁徙民族与当地居民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现代化与保护当地文化传统民俗风情的关系、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以及宗教内部各教派之间的关系等等。在协调这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关系上,应兼顾各方的利益和要求,促进各民族各得其所、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族的实际状况,与时俱进,创立了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科学发展观更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如何发展、如何前进的重大战略问题。这个理论既体现和关照到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现实利益和要求,也体现和关照到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和要求;既肯定了我国几十年来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正确性,也为今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如何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方向。沿着这条道路前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将取得更大胜利。


[责任编辑:若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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